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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集体合同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规定的是关于单个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如何运行的规则,其中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是指()

A、职工录用规则

B、劳动合同变更规则

C、劳动合同续订规则

D、辞退辞职规则

更多“集体合同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规定的是关于单个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如何运行的规则,其中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是指()”相关的问题
第1题

A、工作任务规则  B、集体合同条款解释  C、劳动安全卫生规则  D、集体合同有效期限  E、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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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集体合同规定了企业最低劳动标准  B、集体合同文本须提交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C、集体合同确立劳动者和企业劳动关系  D、集体合同以全体劳动者共同权利和义务作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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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效利高于集体合同效力,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所规定劳动者享受到权益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  B、劳动合同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所规定劳动者享受到权益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规定标准  C、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三者效力层级由高到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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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它规定劳动关系调整规则  B、它规定劳动关系运行规则  C、它规定劳动关系全部内容  D、它规定了实现和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实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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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内部劳动规则  B、集体合同  C、劳动政策和规定  D、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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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未建立工会企业,集体合同应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  B、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规定  C、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D、集体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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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劳动报酬与工作时间  B、休息休假与保险福利  C、劳动安全与卫生  D、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协商程序  E、双方履行集体合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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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审查,认为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工作制度规定,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仲裁机关仲裁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决定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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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审查,认为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工作制度规定,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仲裁机关仲裁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决定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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