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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在劳动合同中内容不明确的条款,首先要按照()履行。

A、内部劳动规则

B、集体合同

C、劳动政策和规定

D、双方协商

更多“在劳动合同中内容不明确的条款,首先要按照()履行。”相关的问题
第1题

A、明示条款  B、商定条款  C、依法条款  D、法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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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A.试用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B.用人单位多付劳动者工资、负责缴纳劳动者社会保险条款  C、C.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部分算加班条款  D、D.劳动者未赔偿用人单位实际损失之前用人单位有权拒绝为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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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质量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价款明确按照卖方所市场价格履行  C、履行地点明确,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地履行  D、履行期限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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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有关工作时间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服,按照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审查,认为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条款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44小时工作制度规定,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起诉状诉称:虽然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符合,但其他主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仲裁机关仲裁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符合《劳动法》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合法条款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原因于用人单位而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决定是错误。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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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有关工作时间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服,按照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审查,认为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条款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44小时工作制度规定,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起诉状诉称:虽然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符合,但其他主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仲裁机关仲裁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符合《劳动法》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合法条款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原因于用人单位而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决定是错误。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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