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4万元。2017年6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2年
C、会议决定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任期4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2018年度的投资计划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2年
C、会议决定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任期4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2018年度的投资计划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A、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B、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C、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D、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A、就出质行为,乙、丙均有一票否决权 B、该出质行为有效 C、如果银行符合民法上所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则可以善意取得该质权 D、银行因无法善意取得而遭受到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