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减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的有()。
A、裁减人员20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B、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C、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D、裁减人员2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A、裁减人员20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B、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C、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D、裁减人员2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A、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C、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D、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A、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C、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D、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A、因承租人和出卖人同为甲公司,人民法院应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B、因乙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C、因该生产设备已毁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若甲公司被申请破产,该套生产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