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是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则()。
A、不能允许,因为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B、不能允许,因为它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
C、不能允许,因为它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D、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其是否允许
A、不能允许,因为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B、不能允许,因为它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
C、不能允许,因为它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D、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其是否允许
A、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B、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某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某功能特征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上述功能性限定。 D、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某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该功能性限定
A、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B、即使没有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中出现这些用语也是不允许的 C、不限于上述用语,只要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就不能被允许 D、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A、权利要求书应当以摘要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B、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实用新型的外形特征。 C、一项实用新型可以有一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D、权利要求中不得包含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