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实施细则23条第1款 B、B、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C、C、实施细则23条第2款 D、D、如果非择一引用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则可以采用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A、不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B、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 C、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独立权利要求 D、产品和外观的独立权利要求
A、权利要求书应当以摘要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B、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实用新型的外形特征。 C、一项实用新型可以有一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D、权利要求中不得包含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
A、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B、即使没有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中出现这些用语也是不允许的 C、不限于上述用语,只要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就不能被允许 D、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A、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B、权利要求既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C、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D、从属权利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