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论证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B、B.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C、C.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D、D.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A、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B、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法规草案,涉及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C、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D、由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起草,可以自行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起草
A、对市级部门所属单位的不同意见,由该部门组织协调 B、对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不同意见,属行政管理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C、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会议组织协调 D、对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不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