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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简答题】

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XX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更多“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XX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有哪些?”相关的问题
第6题
[简答题] 某油田采油厂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已使用多并老化。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常常需要技术人员进行维修。采油厂为减少麻烦,决定不再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2005保局例行抽样检测,发现采油厂排污虽未超标,但其没有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保局于36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并处以6000元罚款。采油厂不服,向上一级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采油厂由于管理不善,63,发生含油废水泄漏事故。6吨多含有原油的污水排放到厂区外,严重污染了周围土壤、水体、牧草。周围群众发现此事,未见保局前来调查,却发现采油厂采取推土掩埋的方法处理污染现场,于是向保局举报此事。保局620立案,621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采油厂周围被新土掩盖,经检测,被掩盖土壤、水、牧草被严重污染。保局认为采油厂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擅自处理污染现场;隐瞒事故真相,于是对采油厂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采油厂不服,认为已对污染现场作了妥善处理,保局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又向上一级保局申请复议。 上面这起案例中,采油厂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是,那么采油厂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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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原告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2002629,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测定,该化工厂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并于2002817发出检验报告。肇庆市保局(下称保局)根据此监测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向化工厂发出了《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的通知》,要求该化工厂办理有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手续,若对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化工厂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于2005225书面向该保局提出重测要求。同415监测站经化工厂同意,再次对该厂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及采用仪器都与第一次监测的相同,符合监测条件。结果是化工厂的厂界噪声间为75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0分贝,夜间为72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7分贝,并于511发出检验报告。保局根据这一结果,以肇环字[2005]17号文向化工厂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通知》,要求其在2005530前缴交10个(即20047至20054)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民币24000元。化工厂接到通知后,于2005528曰缴交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的12000元未缴。保局多次向其催交未果,遂于2005630对其作出肇环罚书字[2005]第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1)须在200578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民币12000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2)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该化工厂不服该处罚规定,以保局为被告,于2005715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肇庆市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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