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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厦门市环保局于2005年11月25日经环境监测,发现坐落在市区的宝岛卡拉OK厅在营业时排放噪声达62.8分贝,于是依据有关法律发出了市环保[2005]065号通知,对该卡拉OK厅征收2005年10月份加一倍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3200元。宝岛卡拉OK厅拒绝缴纳,经市环保局发函及电话多次催告,仍然拒不缴纳。为此市环保局发出[2005]023号处罚决定书:对该卡拉OK厅罚款3000元;追缴2005年10月份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3200元,滞纳金96元。该卡拉OK厅不服,向该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评价市环保局的环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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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简答题] 原告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2002629日,肇庆市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测定,该化工厂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并2002817日发出检验报告。肇庆市保局(下称保局)根据此监测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向化工厂发出了《关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的通知》,要求该化工厂办理有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手续,若对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化工厂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2005225日书面向该保局提出重测要求。同415日监测站经化工厂同意,再次对该厂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及采用仪器都与第一次监测的相同,符合监测条件。结果是化工厂的厂界噪声日间为75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0分贝,夜间为72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7分贝,并511日发出检验报告。保局根据这一结果,以肇字[2005]17号文向化工厂发出《关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通知》,要求其在2005530日前缴交10个(即2004720054)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民币24000元。化工厂接到通知后,2005528曰缴交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的12000元未缴。保局多次向其催交未果,遂2005630日对其作出肇罚书字[2005]第1号《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1)须在200578日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民币12000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2)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该化工厂不服该处罚规定,以保局为被告,20057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肇庆市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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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2016101日  B、2016111日  C、20161121日  D、2017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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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某油田采油厂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已使用多并老化。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常常需要技术人员进行维修。采油厂为减少麻烦,决定不再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2005保局例行抽样检测,发现采油厂排污虽未超标,但其没有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保局3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并处以6000元罚款。采油厂不服,向上一级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采油厂由管理不善,63日,发生含油废水泄漏事故。6吨多含有原油的污水排放到厂区外,严重污染了周围土壤、水体、牧草。周围群众发现此事,未见保局前来调查,却发现采油厂采取推土掩埋的方法处理污染现场,是向保局举报此事。保局620日立案,621日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采油厂周围被新土掩盖,经检测,被掩盖土壤、水、牧草被严重污染。保局认为采油厂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擅自处理污染现场;隐瞒事故真相,是对采油厂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采油厂不服,认为已对污染现场作了妥善处理,保局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又向上一级保局申请复议。 上面这起案例中,采油厂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是,那么采油厂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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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思明湖里杏林海沧同安翔安  B、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  C、思明湖里杏林集美同安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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