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2016年7月4日.投资者乙与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6000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份。7月6日,乙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该上市公司。7月11日,双方办理了股份过户。7月18日,乙通知该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已办理完毕。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的日期是()。
A、2016年7月6日
B、2016年7月8日
C、2016年7月13日
D、2016年7月20日
A、2016年7月6日
B、2016年7月8日
C、2016年7月13日
D、2016年7月20日
A、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B、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C.丙正在担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的法律顾问 D、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A、A.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B、B.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C、C.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D、D.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