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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由()

A、中央政府任命

B、选举委员会任命

C、独立委员会任命

D、行政长官任命

更多“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由()”相关的问题
第1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B、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特别政区终审法院  D、特别政区巡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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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香港特别政区享有独立司法权  B、香港特别政区享有独立终审权  C、香港特别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限制外,对香港特别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  D、香港特别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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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法院是否审判独立不受到任何干涉  B、法官是否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本地中国公民担任  C、法官是否享有独立审判权和司法豁免权  D、检察机关是否独立行使检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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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政区防务  B、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政区基本法修改、解释权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区进入紧急状态  D、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对特别政区司法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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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国际法院法官不得连选连任  B、国际法院法官在执行法院职务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C、国际法院经争端当事国请求,可以为处理某个特定案件成立特别分庭  D、国际法院不享有咨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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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

特别政区是在统一中国之下设立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地方政区域。特别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一级政区域,其与中央关系表现在:
(1)特别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从属性。特别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地方政区域,是中国一部分,是一级地方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政区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特别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政治实体。 根据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事务。主要有:负责管理与特别政区有关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政区基本法等。
(2)特别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独立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权力除外。
(3)特别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如特别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政区事务管理得相对比较少;实施法律不同,特别政区所实行法律自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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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特别政区实行高度自治  B、特别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不能当地人组成  C、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D、在特别政区,原有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E、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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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香港特别政区立法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最高法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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