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案件,以()法院作为最高审级,其判决即是最终判决。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B、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
D、特别行政区巡回法院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B、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
D、特别行政区巡回法院
A、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 B、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终审权 C、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使管辖权
A、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 B、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为参照 C、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援引一般规范性文件 D、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A、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B、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解释权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区进入紧急状态 D、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终审权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A、
特别行政区是在统一的中国之下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行政区域,其与中央的关系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从属性。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3)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如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理得相对比较少;实施的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自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