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特别行政区是在统一的中国之下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行政区域,其与中央的关系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从属性。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3)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如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理得相对比较少;实施的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自成体系。
A、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B、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解释权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区进入紧急状态 D、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终审权
A、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 B、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终审权 C、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使管辖权
A、A.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B、B.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C、C.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特别行政区有权提出对基本法进行修改的议案 D、D.对基本法的修改不得违背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