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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我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A、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内容

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D、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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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动法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动法》的规,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动法》规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36条、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3条之规,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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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动法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动法》的规,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动法》规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36条、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3条之规,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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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吴某某是某设备公司的老职工。1994年5月,某设备公司与吴某某双方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994年5月始至2000年5月止。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同时该合同8条规:"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末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期限内继续有效"。2001年7月16日,某设备公司向吴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按有关规对吴某某进行了经济补偿等。但吴某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末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即与吴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裁决吴某某回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重新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某设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该劳动合同缺少重要合同条款、以及该劳动合同没有经过鉴证;且合同为期一年已经届满、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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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用人单位富余人员  B、用人单位放长假的职工  C、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  D、用人单位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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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申诉人:王某、男、汉族,某建筑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建筑公司。   1998年4月,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在财务科工作,月工资1600元。从2000年3月开始,某建筑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2002年5月,该公司按照最低缴纳基数300元为申诉人补缴了养老保险费。2002年6月8日,王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随即便没有再到单位上班。申诉人诉称: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二十条的要求,某建筑公司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诉人有权要求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补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被诉人辩称:申诉人申请辞职未经批准即行离职,属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建筑公司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构成《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二十条规的“单位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履行“通知”单位的义务,要求辞职的申请能否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3、这种情形之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是否构成“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拒绝依法缴纳”以存在“拒绝”的客观情况为条件,即经有关部门依法催缴单位仍不缴纳的,方可视为“拒绝“。二种观点认为,单位当明知在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方面的义务,只要没有依法履行,就是拒绝依法缴纳。 关于要求辞职的申请能否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通知”单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劳动者负有此法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辞职申请只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通知”。二种观点认为,辞职作为一种通常做法,包含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通知”。 关于是否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动法二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均未规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单位不支付;一种观点认为,养老保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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