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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调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某省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该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是针对该地区的特殊规定,所以该省此方面的劳动争议均应适用该省的规定,即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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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劳动报酬与工作时间  B、休息休假与保险福利  C、劳动安全与卫生  D、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协商程序  E、双方履行集体合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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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劳动义务  B、提高职业技能义务  C、遵守劳动纪律义务  D、遵守职业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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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审查,认为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动法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工作制度规定,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仲裁机关仲裁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动法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条款改按《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决定是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36条、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规定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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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审查,认为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动法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工作制度规定,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仲裁机关仲裁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动法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条款改按《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决定是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36条、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规定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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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劳动合同终止  D、劳动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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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丧葬抚恤救济费  B、计划生育补贴  C、劳动保护费用  D、稿费、讲课费和翻译费  E、根据国家规定发放创造发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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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魏某某诉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告辩称:原告成为其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餐饮部工作。后被告与他方组建某娱乐公司,根据需要撤销了原餐饮部,原餐饮部16名职工成建制转入某娱乐公司。这样,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但原告对被告提出变更合同意见置之不理,被告依法定程序解除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动法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安排在宾馆客房部工作,被告不能接受,请求法院维持其决定。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原告成为被告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被告餐饮部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与他方组建合资企业,合法程序将原餐饮部职工成建制转入合资企业,原告亦实际到该企业工作并领取酬金。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告为理顺劳动关系,要求与原告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末果,合法程序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并无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26条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某诉讼请求。 某宾馆是否可以因营调整需要而变更其与魏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条件和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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