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航空器超过预计飞越某一位置报告点时间30分钟,没有收到任何报告或者从第一次与航空器联络起,30分钟内没有再取得联络 B、航空器最后报告的或者管制单位计算的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30分钟内仍未到达 C、以上都对
A、乙公司有多套数据电文系统并指定A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甲公司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该数据电文进入乙公司的B系统中,要约不生效 B、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随即后悔,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公司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要约撤回方有效 C、甲公司要撤回发给乙公司的要约,只要撤回通知到达乙公司时,乙公司尚未发出承诺通知即可 D、乙公司未明确规定其多套系统中由哪一个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甲公司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进入乙公司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就是该要约的生效时间
A、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9月29日,故承诺期限为10月29日;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C、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受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 D、我国《合同法》采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以外时,要约即告生效
A、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 B、在航空器起飞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有权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C、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D、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权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