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年未开发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A、A.已动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B、B.延长动工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C、C.未动工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D、D.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A、即便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也要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B、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C、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D、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其他原因导致的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A、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B、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C、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D、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A、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B、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出让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C、土地出让人在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D、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