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A、A.6个月
B、B.1至3年
C、C.5年
D、D.4年
A、A.6个月
B、B.1至3年
C、C.5年
D、D.4年
A、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B、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C、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D、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5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A、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B、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C、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D、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A、A.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 B、B.个人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C、C.工会履行集体合同规定义务不当 D、D.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个别劳动者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则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