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A、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
B、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
C、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
D、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
A、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
B、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
C、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
D、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
A、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B、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C、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D、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E、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在发布前应当到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A、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B、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该药品义务 C、药品使用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等待停止使用该药品的通知 D、国家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该药品信息和召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