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A、5%;7
B、5%;3
C、10%;3
D、5%;5
A、5%;7
B、5%;3
C、10%;3
D、5%;5
A、A.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B、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C.在证券交易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D、D.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E.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A、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证券公司不接受该投资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但可以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B、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将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C、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证券公司不接受该投资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但可以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D、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证券公司不接受该投资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