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下列不可以作为质物的是()
A、自营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B、证券投资基金券
C、证券公司客户所持有的股票
D、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
A、自营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B、证券投资基金券
C、证券公司客户所持有的股票
D、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
A、上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B、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C、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D、借款人持股达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票(借款人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除外)
A、银行给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股票质押率不得高于60% B、上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不能用于质押 C、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不能用于质押 D、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不能用于质押
A、禁止将兴业银行信贷资金用于弥补借款人的客户保证金缺口 B、借款合同或《兴业银行信用业务下柜通知书》有注明借新还旧、置换他行贷款的,则禁止将兴业银行信贷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C、禁止将兴业银行信贷资金划入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投资公司,(这类公司作为授信主体除外) D、禁止将兴业银行信贷资金划入当土地管理机构(包括国有土地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开发经营机构等等),(《兴业银行信用业务下柜通知书》有注明可划往当土地管理机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