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提交发行备案材料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审议终止发行的股东大会召开后,()个转让日内提交撤回申请材料。
A、A.2
B、B.5
C、C.10
D、D.15
A、A.2
B、B.5
C、C.10
D、D.15
A、终止股票发行事项需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B、发行人应与全部认购人就终止发行和退款事宜协商一致 C、股票发行备案文件一经接收,未经全国股转系统同意,不得撤回或替换 D、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报送股票发行终止申请
A、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召开5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发行方案和股东大会通知 B、挂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决议后2个转让日内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认购公告 C、挂牌公司应在验资后10个转让日内提交备案材料 D、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2个转让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A、挂牌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自愿限售 B、申请办理自愿限售的,需提交由挂牌公司和全体董事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并提交主办券商出具的审查意见 C、若股票发行有自愿限售安排的,自愿限售申请材料需与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同提交 D、自愿限售股份到期后需要解除限售的,参照法定解除限售的申请程序办理
A、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时,披露收购报告书等文件 B、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收购报告书等文件 C、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收购报告书等文件 D、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导致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收购完成后2日内披露实际控制人变动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