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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证到几果才能放下有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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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一位客人吃完后,就撤去一位客人的餐具  B、待客人全部放下刀叉后,先询问得到允许后撤下  C、待客人全部放下刀叉后,无需询问立即撤下  D、待客人全部放下刀叉后,等客人招呼服务员后才能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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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福尔是1801年出生于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母亲去了国,并一直在国生活,在国有事实上的住所。按照当时的律的规定,外国人在国取得住所必须办理“住所准许”的律手续,而福尔国从未取得这种“住所准许”的律手续。1869年,福尔国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其母亲、妻子也先于他死亡,他没有子女,现在国留有一笔动产遗产。福尔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认为他们根据巴伐利亚的律享有继承权,故向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巴伐利亚的律取得福尔的这笔遗产。而根据当时律的规定,福尔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是没有继承权的。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根据国冲突,动产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的原始住所地,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巴伐利亚。根据巴伐利亚,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就可以继承福尔留在国的遗产。但是,巴伐利亚冲突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依被继承人住所地,而且巴伐利亚承认事实住所的律效力。据此,福尔的事实住所在国,因而应反致适用国最高院接受了这种反致,依的规定,认定福尔作为非婚生子,其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没有继承权,本案遗产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最后判决收归国国库所有。本案院适用了国际私中的什么制度?请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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