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9年3月25日发明了一项新型器械的生产方法,但未就此申请专利;乙于2009年10月14日同样发明了该器械的生产方法,并于2009年10月18日就该项发明申请专利,甲得知后也于2009年10月20日就该项发明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该项发明的专利应授予()。
A、甲
B、乙
C、甲和乙共同共有
D、甲和乙按份共有
A、甲
B、乙
C、甲和乙共同共有
D、甲和乙按份共有
A、2009年6月2日;2009年12月3日 B、2009年8月2日;2009年6月3日 C、2009年12月2日;2009年6月3日 D、2010年3月2日;2009年12月3日
A、如果甲于乙实施其发明专利时即知晓,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甲要求乙停止侵害的主张 B、即使甲于乙实施其发明专利时就知晓,人民法院也应支持甲要求乙停止侵害的主张 C、如果甲于乙实施其发明专利时即知晓,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主张 D、如果甲于乙实施其发明专利时即知晓,人民法院应支持甲要求乙赔偿其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所遭受损失的主张
A、2008年12月1日,甲向希望工程捐赠50万元 B、2009年4月1日,甲放弃价值60万元的受遗赠 C、2009年5月1日,甲向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 D、2009年6月1日,甲花费50万元收养孤儿二名
A、2003年3月4日发布,5月1日起施行。 B、2003年4月12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C、2003年3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D、2003年4月12日发布,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