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就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发表意见时,以下哪几个方面应当进行说明?()
A、A.发行对象
B、B.发行目的
C、C.股票的公允价值
D、D.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
A、A.发行对象
B、B.发行目的
C、C.股票的公允价值
D、D.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
A、向核心员工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B、向公司高管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C、向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D、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A、A.主办券商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上传之前对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B、B.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服务 C、C.主办券商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上传之后对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D、D.主办券商在挂牌公司重大事件发生之前指导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A、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查 B、挂牌公司可以在公司微信公众号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C、主办券商发现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可以直接为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D、挂牌公司拒不配合主办券商更正或补充要求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A、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B、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可以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C、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原则上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D、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无须经主办券商审查
A、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B、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 C、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充分规范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D、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对该情况进行披露
A、向公司高管、核心员工或者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的 B、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C、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 D、向公司关联方进行股票发行的且发行价格公允的
A、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B、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 C、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充分规范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D、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A、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还应当对交易对手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况是否已规范披露、是否可能造成标的资产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诉讼、是否可能损害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B、挂牌公司收购时,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挂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收购人及相关主体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C、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充分规范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D、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应核查政府部门公示网站公示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确保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申报报表审计基准日至申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存在被列入名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