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中,如果符合以下哪些情形的,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一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应就该次股票发行是否适用股份支付进行重点说明?()
A、向公司高管、核心员工或者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的
B、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C、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
D、向公司关联方进行股票发行的且发行价格公允的
A、向公司高管、核心员工或者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的
B、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C、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
D、向公司关联方进行股票发行的且发行价格公允的
A、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B、认购协议中约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C、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D、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该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该次发行认购方
A、挂牌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情形消除之前不能进行股票发行 B、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情形消除之前不能进行股票发行 C、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情形消除前不能进行股票发行 D、挂牌公司所有发行对象都不能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A、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B、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 C、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充分规范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D、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A、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B、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 C、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充分规范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D、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对该情况进行披露
A、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B、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C、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D、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