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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800万元,乙公司为保证人,丙公司用价值400万元的设备作补充担保。丙公司已按建设银行要求对此机设备保险,保险单上的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应为()。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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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550万元。 2013年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公司厂房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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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2014年7月10日,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7月15日,A银行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公司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14年8月,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3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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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550万元。 2013年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公司厂房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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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550万元。 2013年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公司厂房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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