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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

A、中止

B、终止

C、中断

D、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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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B、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C、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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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B、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C、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  D、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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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  C、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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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B、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C、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D、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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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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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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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A.劳动合同期限  B、B.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C、C.劳动纪律和工作内容  D、D.合同终止的条件  E、E.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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