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京师徒刑的执行机构为()
A、刑部
B、大理寺
C、将作监
D、少府监
A、刑部
B、大理寺
C、将作监
D、少府监
A、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对张某只执行无期徒刑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2年后,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盗窃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李某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为10年 C、王某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执行5年后被假释,于假释的第2年又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于王某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处罚 D、田某犯叛逃罪和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5年,合并执行25年 E、赵某因犯盗窃罪和过失毁坏交通工具罪,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1年
A、A.吸收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不再执行 B、B.我国《刑法》对数罪宣告的刑罚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采取并科原则 C、C.我国《刑法》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D、D.我国《刑法》对数罪中分别宣告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A、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判处管制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2/3 C、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D、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缓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