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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请说明某征管分局王某2008年5月份受理的开业受理未登记清册查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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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20083月份,20092月份  B、20092月份20083月份  C、20083月份,20091月份  D、20081月份,2009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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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王是江苏省A市(地级市)灯具市场内专门经营开关、灯具的个体工商户。自2009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来,一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每月15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B、2013底,灯具市场决定进行内部市场布局调整,并从2014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内部统一装修。在装修期间,所有业主搬出灯具市场的大楼。201312月王向主管国税三分局办理了停业登记,停业期为20141月1日至3月31日。20143月12日,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自办理停业登记以来,一直在另一建材市场销售开关、灯具。20143月16日,三分局税收管理员林枫到建材市场巡查,确认王确实在经营。3月17日三分局向王下发催缴通知书,催促其缴纳20141~2月核定征收的增值税3000元。3月22日,见王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涛的部分灯具,3月25日委托本市商业企业代为销售,4月5日,商业企业将全部代售收入4000元交给三分局。4月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并于4月15日将余款退还王。  C、王不服三分局的处理,认为自己在停业期,虽然还在经营,但是经营收入远不如在灯具市场,没有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才没去申报纳税。于是于20144月19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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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王是江苏省A市(地级市)灯具市场内专门经营开关、灯具的个体工商户。自2009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来,一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每月15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底,灯具市场决定进行内部市场布局调整,并从2014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内部统一装修。在装修期间,所有业主搬出灯具市场的大楼。201312月王向主管国税三分局办理了停业登记,停业期为20141月1日至3月31日。20143月12日,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自办理停业登记以来,一直在另一建材市场销售开关、灯具。20143月16日,三分局税收管理员林枫到建材市场巡查,确认王确实在经营。3月17日三分局向王下发催缴通知书,催促其缴纳20141~2月核定征收的增值税3000元。3月22日,见王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涛的部分灯具,3月25日委托本市商业企业代为销售,4月5日,商业企业将全部代售收入4000元交给三分局。4月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并于4月15日将余款退还王。 王不服三分局的处理,认为自己在停业期,虽然还在经营,但是经营收入远不如在灯具市场,没有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才没去申报纳税。于是于20144月19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 主管国税三分局的处理有哪些不恰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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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王是江苏省A市(地级市)灯具市场内专门经营开关、灯具的个体工商户。自2009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来,一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每月15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底,灯具市场决定进行内部市场布局调整,并从2014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内部统一装修。在装修期间,所有业主搬出灯具市场的大楼。201312月王向主管国税三分局办理了停业登记,停业期为20141月1日至3月31日。20143月12日,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自办理停业登记以来,一直在另一建材市场销售开关、灯具。20143月16日,三分局税收管理员林枫到建材市场巡查,确认王确实在经营。3月17日三分局向王下发催缴通知书,催促其缴纳20141~2月核定征收的增值税3000元。3月22日,见王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涛的部分灯具,3月25日委托本市商业企业代为销售,4月5日,商业企业将全部代售收入4000元交给三分局。4月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并于4月15日将余款退还王。 王不服三分局的处理,认为自己在停业期,虽然还在经营,但是经营收入远不如在灯具市场,没有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才没去申报纳税。于是于20144月19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 王停业期从事生产经营没有申报纳税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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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A、20079月份20089月份  B、200710月份20081月份  C、200710月份20089月份  D、20081月份2008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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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王是江苏省A市(地级市)灯具市场内专门经营开关、灯具的个体工商户。自2009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来,一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每月15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B、2013底,灯具市场决定进行内部市场布局调整,并从2014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内部统一装修。在装修期间,所有业主搬出灯具市场的大楼。201312月王向主管国税三分局办理了停业登记,停业期为20141月1日至3月31日。20143月12日,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自办理停业登记以来,一直在另一建材市场销售开关、灯具。20143月16日,三分局税收管理员林枫到建材市场巡查,确认王确实在经营。3月17日三分局向王下发催缴通知书,催促其缴纳20141~2月核定征收的增值税3000元。3月22日,见王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涛的部分灯具,3月25日委托本市商业企业代为销售,4月5日,商业企业将全部代售收入4000元交给三分局。4月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并于4月15日将余款退还王。  C、王不服三分局的处理,认为自己在停业期,虽然还在经营,但是经营收入远不如在灯具市场,没有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才没去申报纳税。于是于20144月19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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