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A、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C、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D、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A、A.票据是债权证券,即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 B、B.票据是设权证券,即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C、C.票据是文义证券,但如果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可以依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 D、D.票据是金钱证券,即持票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
A、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B、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所在国法律 C、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D、票据的提示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E、票据的付款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