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6年7月转让其名下一间145平方米的家庭唯一住房,该房产于2011年1月取得,价值100万元,李某应缴纳()元个人所得税。
A、10000元
B、15000元
C、20000元
D、0元
A、10000元
B、15000元
C、20000元
D、0元
A、A.乙某预购的未转现的商品房 B、B.甲某名下的房改房 C、C.乙某从其母亲处继承所得的购入时间为2016年7月5日的经济适用房 D、D.张某名下的于2014年1月1日办理了购房入户手续的房屋 E、E.李某名下已列入征收范围的房产
A、A.董事赵某于2016年8月离职,2016年12月将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转让 B、B.监事周某于2016年9月将所持该公司的1000股股份全部转让 C、C.董事吴某于2016年8月离职,2017年8月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D、D.发起人王某于2016年11月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A、以离婚后取得房产证办理时间来判定,2013年3月5日至2016年2月19日不满五年 B、以初次取得房产证办理时间来判定,2013年3月5日至2016年2月19日不满五年 C、以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时间来判定2011年6月18日至2016年2月19日不满五年 D、以契税完税证注明的时间来判定,2011年2月14日至2016年2月19日已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