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非性能限定型 B、参数限定型 C、性能限定型 D、用途限定型
A、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B、权利要求既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C、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D、从属权利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A、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B、即使没有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中出现这些用语也是不允许的 C、不限于上述用语,只要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就不能被允许 D、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A、权利要求书应当以摘要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B、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实用新型的外形特征。 C、一项实用新型可以有一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D、权利要求中不得包含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
A、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B、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某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某功能特征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上述功能性限定。 D、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某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该功能性限定
A、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B、权利要求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D、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B、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C、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D、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