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3%
B、5%
C、7%
D、10%
A、3%
B、5%
C、7%
D、10%
A、A.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B、B.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C、C.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D、D.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A、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除非出现竞争要约,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B、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只需通知被收购公司 C、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D、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撤销其收购要约
A、A.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B、B.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 C、C.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D、D.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E、E.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