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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雇某、董某和白某于2005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南国风味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5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8年后,董某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雇某、自某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8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凰某、白某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某索取5000元欠款,董某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雇某,雇某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1/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白某,要求自某对债务进行清偿:白某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董某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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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雇某董某某于20052月分出资5000元、10000元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南国风味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2005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8后,董某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雇某、自某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8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凰某、白某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得到了4000元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某索取5000元欠款,董某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雇某雇某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1/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白某,要求自某对债务进行清偿:白某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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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简答题] 雇某董某某于20052月分出资5000元、10000元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南国风味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2005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8后,董某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雇某、自某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8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凰某、白某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得到了4000元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某索取5000元欠款,董某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雇某雇某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1/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白某,要求自某对债务进行清偿:白某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某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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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B、甲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  C、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D、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E、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丙承担对公司外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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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每2次,分于当5月、11月提交之前半的自查报告  B、每2次,于当5月、11月分提交之前半的自查报告  C、每3次,于当4月、8月、12月分提交前四个月的自查报告  D、每4次,于当3月、6月、9月、12月分提交该季度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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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允许董某撤回上诉  B、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董某撤回上诉  C、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  D、如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而不允许撤回上诉的,应当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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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20052月9日  B、20052月10日  C、20052月11日  D、20053月2日  E、2005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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