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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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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简答题] 公司2012度至2017度发生的与一栋办公楼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121月1日,公司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公司为其建造一栋办公楼。合同约定,该办公楼的总造价为10000万元,建造期为12个月,公司20121月1日公司预付20%的工程款,7月1日和12月31日分别根据工程进度与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 (2)20121月1目,为建造该办公楼,公司银行借入专门借款4000万元,期限为2,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均为8%,每利息于次1月1日支付,到期一次还本。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部分全部存入银行利率1%,假定公司末计提借款利息费用,存贷款利息全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累计工程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3)20121月1日,该办公楼的建造活动正式开始,公司通过银行公司预付工程款2000万元;7月1日,公司根据完工进度与公司结算上半工程款4500万元,扣除全部预付工程款后,余款以银行存款支付给公司。 (4)201212月31日,该办公楼如期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当日投入使用,公司银行存款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万元。该办公楼预计使用限为50,预计净残值为310万元,采用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5)201511月,公司因生产经营战略调整,决定将该办公楼停止自用,改为出租以获取租金收益。201512月20日,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该办公楼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给丙公司,租赁期为2,租赁开始日为201512月31日,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5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0500万元。 (6)201612月31日,该办公楼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 (7)201712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公司将该办公楼以11200万元的价格售出,款项已存银行,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根据资料(1)至(4),计算公司2012专门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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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简答题] 公司2012度至2017度发生的与一栋办公楼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121月1日,公司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公司为其建造一栋办公楼。合同约定,该办公楼的总造价为10000万元,建造期为12个月,公司20121月1日公司预付20%的工程款,7月1日和12月31日分别根据工程进度与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 (2)20121月1目,为建造该办公楼,公司银行借入专门借款4000万元,期限为2,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均为8%,每利息于次1月1日支付,到期一次还本。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部分全部存入银行利率1%,假定公司末计提借款利息费用,存贷款利息全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累计工程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3)20121月1日,该办公楼的建造活动正式开始,公司通过银行公司预付工程款2000万元;7月1日,公司根据完工进度与公司结算上半工程款4500万元,扣除全部预付工程款后,余款以银行存款支付给公司。 (4)201212月31日,该办公楼如期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当日投入使用,公司银行存款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万元。该办公楼预计使用限为50,预计净残值为310万元,采用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5)201511月,公司因生产经营战略调整,决定将该办公楼停止自用,改为出租以获取租金收益。201512月20日,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该办公楼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给丙公司,租赁期为2,租赁开始日为201512月31日,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5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0500万元。 (6)201612月31日,该办公楼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 (7)201712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公司将该办公楼以11200万元的价格售出,款项已存银行,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根据资料(3),编制公司20121月1日预付工程款和20127月1日与公司结算工程款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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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简答题] 公司2012度至2017度发生的与一栋办公楼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121月1日,公司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公司为其建造一栋办公楼。合同约定,该办公楼的总造价为10000万元,建造期为12个月,公司20121月1日公司预付20%的工程款,7月1日和12月31日分别根据工程进度与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 (2)20121月1目,为建造该办公楼,公司银行借入专门借款4000万元,期限为2,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均为8%,每利息于次1月1日支付,到期一次还本。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部分全部存入银行利率1%,假定公司末计提借款利息费用,存贷款利息全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累计工程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3)20121月1日,该办公楼的建造活动正式开始,公司通过银行公司预付工程款2000万元;7月1日,公司根据完工进度与公司结算上半工程款4500万元,扣除全部预付工程款后,余款以银行存款支付给公司。 (4)201212月31日,该办公楼如期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当日投入使用,公司银行存款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万元。该办公楼预计使用限为50,预计净残值为310万元,采用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5)201511月,公司因生产经营战略调整,决定将该办公楼停止自用,改为出租以获取租金收益。201512月20日,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该办公楼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给丙公司,租赁期为2,租赁开始日为201512月31日,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5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0500万元。 (6)201612月31日,该办公楼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 (7)201712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公司将该办公楼以11200万元的价格售出,款项已存银行,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根据资料(4),计算公司201212月31日该办公楼完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金额以及2013度应计提折旧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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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公司2012度至2017度发生的与一栋办公楼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121月1日,公司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公司为其建造一栋办公楼。合同约定,该办公楼的总造价为10000万元,建造期为12个月,公司20121月1日公司预付20%的工程款,7月1日和12月31日分别根据工程进度与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 (2)20121月1目,为建造该办公楼,公司银行借入专门借款4000万元,期限为2,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均为8%,每利息于次1月1日支付,到期一次还本。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部分全部存入银行利率1%,假定公司末计提借款利息费用,存贷款利息全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累计工程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3)20121月1日,该办公楼的建造活动正式开始,公司通过银行公司预付工程款2000万元;7月1日,公司根据完工进度与公司结算上半工程款4500万元,扣除全部预付工程款后,余款以银行存款支付给公司。 (4)201212月31日,该办公楼如期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当日投入使用,公司银行存款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万元。该办公楼预计使用限为50,预计净残值为310万元,采用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5)201511月,公司因生产经营战略调整,决定将该办公楼停止自用,改为出租以获取租金收益。201512月20日,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该办公楼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给丙公司,租赁期为2,租赁开始日为201512月31日,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5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0500万元。 (6)201612月31日,该办公楼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 (7)201712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公司将该办公楼以11200万元的价格售出,款项已存银行,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根据资料(7),编制公司201712月31日出售办公楼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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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2012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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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公司2012度至2017度发生的与一栋办公楼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121月1日,公司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公司为其建造一栋办公楼。合同约定,该办公楼的总造价为10000万元,建造期为12个月,公司20121月1日公司预付20%的工程款,7月1日和12月31日分别根据工程进度与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 (2)20121月1目,为建造该办公楼,公司银行借入专门借款4000万元,期限为2,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均为8%,每利息于次1月1日支付,到期一次还本。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部分全部存入银行利率1%,假定公司末计提借款利息费用,存贷款利息全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累计工程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3)20121月1日,该办公楼的建造活动正式开始,公司通过银行公司预付工程款2000万元;7月1日,公司根据完工进度与公司结算上半工程款4500万元,扣除全部预付工程款后,余款以银行存款支付给公司。 (4)201212月31日,该办公楼如期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当日投入使用,公司银行存款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万元。该办公楼预计使用限为50,预计净残值为310万元,采用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5)201511月,公司因生产经营战略调整,决定将该办公楼停止自用,改为出租以获取租金收益。201512月20日,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该办公楼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给丙公司,租赁期为2,租赁开始日为201512月31日,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5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0500万元。 (6)201612月31日,该办公楼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 (7)201712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公司将该办公楼以11200万元的价格售出,款项已存银行,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根据资料(5),编制公司将该办公楼由自用转为出租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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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2012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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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2012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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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2012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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