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存在子公司属于()的情况,应让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A、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B、持股10%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C、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15%以上的其他企业
D、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10%以上的其他企业
A、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B、持股10%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C、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15%以上的其他企业
D、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10%以上的其他企业
A、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股票发行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 B、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 C、私募投资基金未完成备案,但其管理人已完成登记的,管理人需出具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完成备案的时间 D、管理人未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股票发行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
A、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的“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可以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B、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等业务的申请机构,需要提前进行业务剥离 C、在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律师需要对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从事“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 D、对于兼营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需要提前进行业务剥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