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A.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B、B.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C、C.具有1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D、D.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A、A.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B、B.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C、C.具有1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D、D.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A、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B、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C、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D、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A、A、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B、B、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C、C、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1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D、D、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A、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B、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C、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D、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