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移民财产转移50万美元以上时,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的收入来源应提供()资料。
A、经公证的财产租赁、转证、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
B、经公证的房屋产权证
C、经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D、经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A、经公证的财产租赁、转证、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
B、经公证的房屋产权证
C、经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D、经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A、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 B、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C、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 D、取消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
A、A.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B、B.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C、C.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D、D.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A、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 B、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 C、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 D、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A、50万美元以上(含)至100万美元(含)由省行主管或二级分行及直属支行部门负责人签字授权 B、50万美元以上(不含)至100万美元(含)由省行主管或二级分行及直属支行部门负责人签字授权 C、100万美元以上(不含)至1000万美元(含)由省行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分行及直属支行行长签字授权 D、1000万美元以上(不含)由两名省行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分行及直属支行行长授权
A、现金缴纳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含)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 B、现金缴纳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含)美元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 C、转账缴纳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0万(含)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含)美元以上的保险合同 D、转账缴纳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含)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含)美元以上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