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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年的6月5日,某客户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开仓买入7月份玉米期货合约20手,成交价格2220元/吨,当天平仓10手合约,成交价格2230元/吨,当日结算价格2215元/吨,交易保证金比例为5%,则该客户当天的平仓盈亏、持仓盈亏和当日交易保证金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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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被拆迁户。1999年719,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28变更为海公司。2000年628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7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年4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25,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年93,海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公司2002年630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公司于2002年522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公司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手段,即把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公司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公司又于2001年93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公司2002年630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公司于2000年628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年4至2002年414,海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公司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公司辩称:1997年7我公司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公司职工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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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被拆迁户。1999年719,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28变更为海公司。2000年628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7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年4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25,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年93,海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公司2002年630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公司于2002年522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公司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手段,即把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公司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公司又于2001年93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公司2002年630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公司于2000年628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年4至2002年414,海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公司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公司辩称:1997年7我公司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公司职工住宅建设,虽然我公司没有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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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被拆迁户。1999年719,赵云梧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28变更为海公司。2000年628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17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年4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025,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商品房”。2001年93,海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公司2002年630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公司于2002年522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公司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手段,即把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职工住宅当作商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公司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商,海公司又于2001年93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公司2002年630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公司于2000年628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年4至2002年414,海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公司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海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公司辩称:1997年7我公司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公司职工住宅建设,虽然我公司没有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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