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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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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校对生伤害事故负责任的,可以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方式救济生  B、校无责任的,如果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原则,对受伤害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C、成年生对他人伤害事故负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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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校向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关标准、要求的  B、校组织生参加教育教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C、对成年生擅自离校等与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校发现或者知道,未及时告知成年生的监护人,导致成年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D、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特异体质,或者患特定疾病,未告知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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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校向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关标准、要求的  B、校组织生参加教育教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C、对成年生擅自离校等与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校发现或者知道,未及时告知成年生的监护人,导致成年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D、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特异体质,或者患特定疾病,未告知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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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成年生的父母  B、成年生的老师  C、成年生的父母所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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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首先告知成年生的监护人,然后救助受伤害生,再告知校相关领导。  B、首先救助受伤害生,然后告知成年生的监护人,再告知校相关领导。  C、首先告知校相关领导,然后告知成年生的监护人,再救助受伤害生。  D、首先救助受伤害生,然后告知校相关领导,再告知成年生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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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报纸杂志上时可以看到成年生在校读书时,因伤因病由校以监护人身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报道。 小生李某跑步玩耍中慎摔倒,压在6岁前班生王某身上,造成王某骨折,经法医鉴定属十级伤残。王某状告李某及王、李所在小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1.3万元。一审法院以校管理善,应负次要责任为由,判令其赔偿20%,李某负主要责任,赔偿80%;二审法院则以校对两名承担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为由,改判承担赔偿70%,而李某应负次要责任,判令其赔偿30%。此案公布后,出现了两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家长将孩子送到校后,原监护权发生转移,孩子脱离了原监护人的监护校实际承担监护职责;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伤害行为的发生虽属偶然,校未充分、尽职尽责的管理直接关系,老师虽无故意,或难以发现,或事实上管过来,校并能因此而免责”,故“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另一种意见是: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教育法》、《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法律并没校列为在校成年监护人的任何规定,也没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定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校的论点没法律依据。在校这种特殊的集体生活环境中,总免发生生中吵嘴、打架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对于在校内发生的损害赔偿也应该和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件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规定。除了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的情形外,一般必须查明校确在造成损害后果上管理教育的某些过错事实,才应该责令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完全是生之间或其本人造成的损害,而校在管理和教育工作上又无法预见和防止,就能离开《民法通则》的规定把赔偿责任无根据地强加在校头上。所以案例中要求校对一个生在跑步玩耍中慎跌倒致伤他人的意外事件,承担管理教育善的责任和赔偿绝大部分损失是没道理的。 试结合本案例,说说习法、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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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报纸杂志上时可以看到成年生在校读书时,因伤因病由校以监护人身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报道。  B、小生李某跑步玩耍中慎摔倒,压在6岁前班生王某身上,造成王某骨折,经法医鉴定属十级伤残。王某状告李某及王、李所在小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1.3万元。一审法院以校管理善,应负次要责任为由,判令其赔偿20%,李某负主要责任,赔偿80%;二审法院则以校对两名承担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为由,改判承担赔偿70%,而李某应负次要责任,判令其赔偿30%。此案公布后,出现了两种同的意见。  C、一种意见是:家长将孩子送到校后,原监护权发生转移,孩子脱离了原监护人的监护校实际承担监护职责;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伤害行为的发生虽属偶然,校未充分、尽职尽责的管理直接关系,老师虽无故意,或难以发现,或事实上管过来,校并能因此而免责”,故“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D、另一种意见是: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教育法》、《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法律并没校列为在校成年监护人的任何规定,也没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定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校的论点没法律依据。在校这种特殊的集体生活环境中,总免发生生中吵嘴、打架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对于在校内发生的损害赔偿也应该和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件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规定。除了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的情形外,一般必须查明校确在造成损害后果上管理教育的某些过错事实,才应该责令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完全是生之间或其本人造成的损害,而校在管理和教育工作上又无法预见和防止,就能离开《民法通则》的规定把赔偿责任无根据地强加在校头上。所以案例中要求校对一个生在跑步玩耍中慎跌倒致伤他人的意外事件,承担管理教育善的责任和赔偿绝大部分损失是没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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