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的相关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受托机构应于信托受益权登记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等书面文件。
A、受托机构签章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B、发行结果公告
C、发行批文复印件
D、承销团成员名单
A、受托机构签章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B、发行结果公告
C、发行批文复印件
D、承销团成员名单
A、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B、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C、资产支持证券应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D、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不得认购、买卖其发起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A、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B、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C、资产支持证券应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D、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不得认购、买卖其发起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