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A.移出地
B、B.移入地
C、C.移出地和移入地
A、A.移出地
B、B.移入地
C、C.移出地和移入地
A、向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B、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接受地许可 C、经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D、经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即可
A、向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B、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C、经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D、经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报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B、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C、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务院审批 D、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A、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B、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C、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D、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E、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