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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5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的主张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

B、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

C、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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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550元。 2013年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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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550元。 2013年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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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550元。 2013年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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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550元。 2013年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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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550元。 2013年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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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550元。 2013年1月,公司银行借款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以其价值350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银行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公司,自己不应当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公司银行均未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公司、陈某与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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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公司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元。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欲银行贷款400元,并与公司约定:“仅在公司的400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开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元。6月17日,公司请求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同年5月20日,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公司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元: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元的价格转售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元。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以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公司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公司付款,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元。7月28日,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元。 9月16日,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是否有义务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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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银行不得公司发放贷款  B、银行不得公司发放信用贷款  C、银行不得公司发放担保贷款  D、银行可以自由公司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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