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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母亲对子女的监护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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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健康权  B、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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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报纸杂志上不时可以看到未成年小学生在学校读书时,因伤因病由学校以监护人身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报道。 小学生李某跑步玩耍中不慎摔倒,压在6岁学前班学生王某身上,造成王某骨折,经法医鉴定属十级伤残。王某状告李某及王、李所在小学赔偿人身伤害造成损失1.3万元。一审法院以学校管理不善,应负次要责任为由,判令其赔偿20%,李某负主要责任,赔偿80%;二审法院则以学校两名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为由,改判承担赔偿70%,而李某应负次要责任,判令其赔偿30%。此案公布后,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原有护权发生转移,孩子脱离了原监护监护,学校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本案中,伤害行为发生虽属偶然,但与学校未充分、尽职尽责管理有直接关系,老师虽无故意,或难以发现,或事实上管不过来,但学校并不能因此而免责”,故“二审判决正确。” 另一种意见: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任何规定,也没有关于护权监护责任自动转移内容,所以认定学生家长护权监护责任由于学生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学校论点没有法律依据。在学校这种特殊集体生活环境中,总不免发生学生中吵嘴、打架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后果。于在学校内发生损害赔偿也应该和在其他场所发生事件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规定。除了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情形外,一般必须查明学校确在造成损害后果上有管理教育某些过错事实,才应该责令学校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完全学生之间或其本人造成损害,而学校在管理和教育工作上又无法预见和防止,就不能离开《民法通则》规定把赔偿责任无根据地强加在学校头上。所以案例中要求学校一个学生在跑步玩耍中不慎跌倒致伤他人意外事件,承担管理教育不善责任和赔偿绝大部分损失没有道理。 试结合本案例,说说学习法学、增强依法治教意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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