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B、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交少量的义务教育杂费 C、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保证子女和其他被监护人健康成长
A、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B、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交少量的义务教育杂费 C、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保证子女和其他被监护人健康成长
A、报纸杂志上不时可以看到未成年小学生在学校读书时,因伤因病由学校以监护人身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报道。 B、小学生李某跑步玩耍中不慎摔倒,压在6岁学前班学生王某身上,造成王某骨折,经法医鉴定属十级伤残。王某状告李某及王、李所在小学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1.3万元。一审法院以学校管理不善,应负次要责任为由,判令其赔偿20%,李某负主要责任,赔偿80%;二审法院则以学校对两名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为由,改判承担赔偿70%,而李某应负次要责任,判令其赔偿30%。此案公布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C、一种意见是: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原有的监护权发生转移,孩子脱离了原监护人的监护,学校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伤害行为的发生虽属偶然,但与学校未充分、尽职尽责的管理有直接关系,老师虽无故意,或难以发现,或事实上管不过来,但学校并不能因此而免责”,故“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D、另一种意见是: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任何规定,也没有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定学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学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论点没有法律依据。在学校这种特殊的集体生活环境中,总不免发生学生中吵嘴、打架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对于在学校内发生的损害赔偿也应该和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件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规定。除了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的情形外,一般必须查明学校确在造成损害后果上有管理教育的某些过错事实,才应该责令学校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完全是学生之间或其本人造成的损害,而学校在管理和教育工作上又无法预见和防止,就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规定把赔偿责任无根据地强加在学校头上。所以案例中要求学校对一个学生在跑步玩耍中不慎跌倒致伤他人的意外事件,承担管理教育不善的责任和赔偿绝大部分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A、A、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给予相应处分 B、B、触犯刑律的,由学校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C、C、受伤害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报告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D、D、受伤害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的,学校可以要求赔偿
A、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B、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C、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D、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