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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简答题】

2004年1月A市环保局接到自来水公司的报警电话,称水厂取水口有大量油污,影响水源水质。环保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动5个环境监察人员查找污染源,后查出上游6公里S油库在卸油时,码头输油管破裂,导致柴油泄漏。油库输油管已更换。在调查中,油船船主称约12吨柴油泄漏,油库称有2吨柴油泄漏(柴油每吨5000元),但双方均提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S油库是A市柴油公司下属的单位,无法人资格。A市环保局处罚的对象应是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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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保局应在化工厂起诉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个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B、保局应向其所在地有管辖 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法院对保局强制执行申 请进行书面审查,无需听取当 事人意见  D、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时必须提交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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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A.山洪暴发当日引发工厂损失,来水公司不必赔偿  B、B.山洪暴发当日引发工厂损失,来水公司应予赔偿  C、C.工厂因断水而引发全部损失,来水公司均应赔偿  D、D.山洪暴发后,因来水公司未及时抢修而造成工厂停工损失,来水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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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原告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坐落在肇庆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2002629日,肇庆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测定,该化工厂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并于2002817日发出检验报告。肇庆保局(下称保局)根据此监测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向化工厂发出了《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通知》,要求该化工厂办理有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手续,若对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化工厂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于2005225日书面向该保局提出重测要求。同415日监测站经化工厂同意,再次对该厂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及采用仪器都与第一次监测相同,符合监测条件。结果是化工厂厂界噪声日间为75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0分贝,夜间为72分贝,超过工业区标准17分贝,并于511日发出检验报告。保局根据这一结果,以肇环字[2005]17号文向化工厂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通知》,要求其在2005530日前缴交10个(即20047至20054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民币24000元。化工厂接到通知后,于2005528曰缴交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12000元未缴。保局多次向其催交未果,遂于2005630日对其作出肇环罚书字[2005]第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1)须在200578日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民币12000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2)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该化工厂不服该处罚规定,以保局为被告,于2005715日向肇庆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肇庆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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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行使植物检疫权  B、B、某县政府文件规定,县来水公司行使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行政执法权  C、C、某保局局长要求一副局长代行其外出期间局长职权  D、D、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省、自治区、直辖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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