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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学生有哪些情形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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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A.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  B、B.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  C、C.学生体育课成绩不合格  D、D.本人申请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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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学校宣布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告知学生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B、在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允许其继续在校学习,其修课、成绩考核按照在校生对待  C、受处分学生存在潜在危险,经申诉受理机关同意,学校以要求其暂时离校  D、学校宣布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后,要求该生在48小时内离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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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学校宣布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告知学生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B、在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允许其继续在校学习,其修课、成绩考核按照在校生对待  C、受处分学生存在潜在危险,经申诉受理机关同意,学校以要求其暂时离校  D、学校宣布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后,要求该生在48小时内离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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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数学考试中抄纸条作弊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抄纸条作弊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处分决定,恢复四人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处分决定,恢复四人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决定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什么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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