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受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处理方法,不正确的是()
A、学校宣布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告知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B、在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允许其继续在校学习,其修课、成绩考核按照在校生对待
C、受处分的学生存在潜在危险的,经申诉受理机关同意,学校可以要求其暂时离校
D、学校宣布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后,要求该生在48小时内离开学校
A、学校宣布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告知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B、在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允许其继续在校学习,其修课、成绩考核按照在校生对待
C、受处分的学生存在潜在危险的,经申诉受理机关同意,学校可以要求其暂时离校
D、学校宣布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后,要求该生在48小时内离开学校
A、学校宣布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告知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B、在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允许其继续在校学习,其修课、成绩考核按照在校生对待 C、受处分的学生存在潜在危险的,经申诉受理机关同意,学校可以要求其暂时离校 D、学校宣布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后,要求该生在48小时内离开学校
A、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B、《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