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宏大开发商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2014年7月1日,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 C、预告登记期间,未经王某同意,宏大开发商不得处分该房屋 D、宏大开发商与王某应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A、A注册会计师取得日期为2014年3月29日的书面声明 B、A注册会计师取得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的书面声明 C、A注册会计师取得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的书面声明,并于2014年3月29日就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29日之间的变化获取管理层的更新声明 D、A注册会计师取得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的书面声明,并于2014年3月31日就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的变化获取管理层的更新声明
A、王某是江苏省A市(地级市)某灯具市场内专门经营开关、灯具的个体工商户。自2009年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来,一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每月15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B、2013年年底,灯具市场决定进行内部市场布局调整,并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内部统一装修。在装修期间,所有业主搬出灯具市场的大楼。2013年12月王某向主管国税三分局办理了停业登记,停业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2014年3月12日,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某自办理停业登记以来,一直在另一建材市场销售开关、灯具。2014年3月16日,三分局税收管理员林枫到建材市场巡查,确认王某确实在经营。3月17日三分局向王某下发催缴通知书,催促其缴纳2014年1~2月核定征收的增值税3000元。3月22日,见王某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涛的部分灯具,3月25日委托本市某商业企业代为销售,4月5日,商业企业将全部代售收入4000元交给三分局。4月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并于4月15日将余款退还王某。 C、王某不服三分局的处理,认为自己在停业期,虽然还在经营,但是经营收入远不如在灯具市场,没有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才没去申报纳税。于是于2014年4月19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A、2014年度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为165.12万元 B、2014年度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为15万元 C、2014年度一般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为15万元 D、2014年度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为180.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