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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简答题】

王某为大学教授,2014年12月取得收入情况如下:<br /> (1)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br /> (2)出版专业书一本,取得稿酬20000元。<br /> (3)为其他单位授课一次,取得收入5000元。<br /> (4)当月闲置房屋租赁取得收入2000元,税费共计支付120元。<br /> (5)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200元。<br /> 请你为该教授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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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宏大开发商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201471日,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  C、预告登记期间,未经王某同意,宏大开发商不得处分该房屋  D、宏大开发商与王某应在20141215日之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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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A、A注册会计师取得日期2014329日的书面声明  B、A注册会计师取得日期2014331日的书面声明  C、A注册会计师取得日期2014228日的书面声明,并于2014329日就2014228日至2014329日之间的变化获取管理层的更新声明  D、A注册会计师取得日期2014320日的书面声明,并于2014331日就2014320日至2014331日之间的变化获取管理层的更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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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A.2014121日  B、B.2014122日  C、C.20141211日  D、D.20141230日  E、E.2015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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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王某是江苏省A市(地级市)某灯具市场内专门经营开关、灯具的个体工商户。自200981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来,一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每15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底,灯具市场决定进行内部市场布局调整,并从201411日至331日进行内部统一装修。在装修期间,所有业主搬出灯具市场的大楼。201312王某向主管国税三分局办理了停业登记,停业期201411日至331日。2014312日,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某自办理停业登记以来,一直在另一建材市场销售开关、灯具。2014316日,三分局税管理员林枫到建材市场巡查,确认王某确实在经营。317日三分局向王某下发催缴通知书,催促其缴纳20141~2核定征的增值税3000元。322日,见王某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涛的部分灯具,325日委托本市某商业企业代销售,45日,商业企业将全部代售入4000元交给三分局。4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并于415日将余款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三分局的处理,认自己在停业期,虽然还在经营,但是经营入远不如在灯具市场,没有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才没去申报纳税。于是于2014419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王某停业期从事生产经营没有申报纳税的理由是否成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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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王某是江苏省A市(地级市)某灯具市场内专门经营开关、灯具的个体工商户。自200981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来,一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每15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底,灯具市场决定进行内部市场布局调整,并从201411日至331日进行内部统一装修。在装修期间,所有业主搬出灯具市场的大楼。201312王某向主管国税三分局办理了停业登记,停业期201411日至331日。2014312日,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某自办理停业登记以来,一直在另一建材市场销售开关、灯具。2014316日,三分局税管理员林枫到建材市场巡查,确认王某确实在经营。317日三分局向王某下发催缴通知书,催促其缴纳20141~2核定征的增值税3000元。322日,见王某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涛的部分灯具,325日委托本市某商业企业代销售,45日,商业企业将全部代售入4000元交给三分局。4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并于415日将余款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三分局的处理,认自己在停业期,虽然还在经营,但是经营入远不如在灯具市场,没有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才没去申报纳税。于是于2014419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主管国税三分局的处理有哪些不恰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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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A、王某是江苏省A市(地级市)某灯具市场内专门经营开关、灯具的个体工商户。自200981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来,一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每15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B、2013底,灯具市场决定进行内部市场布局调整,并从201411日至331日进行内部统一装修。在装修期间,所有业主搬出灯具市场的大楼。201312王某向主管国税三分局办理了停业登记,停业期201411日至331日。2014312日,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某自办理停业登记以来,一直在另一建材市场销售开关、灯具。2014316日,三分局税管理员林枫到建材市场巡查,确认王某确实在经营。317日三分局向王某下发催缴通知书,催促其缴纳20141~2核定征的增值税3000元。322日,见王某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涛的部分灯具,325日委托本市某商业企业代销售,45日,商业企业将全部代售入4000元交给三分局。4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并于415日将余款退还王某。  C、王某不服三分局的处理,认自己在停业期,虽然还在经营,但是经营入远不如在灯具市场,没有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才没去申报纳税。于是于2014419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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